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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唐律修正案

第53章唐律修正案

大唐帝国施行君主制和封建制。

君权神圣,不可侵犯。

皇帝统而不治,万世永存。

皇帝不应下达政令,以免出错。

禁止妄称真理。

禁止妄称神圣。

不可讨论“真理”

“正义”

“神圣”

这些东西。

我们否认“意识观”

的存在。

朝廷的权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逐渐积累的过程。

权威只能在历史中被逐步赋予,它来源于传统性、渐进性、连续性。

禁止全盘改变。

朝廷的政策应该由全体讨论,不得强行下令。

内廷代表君权,外朝代表士权,教会代表民权。

各代表应组成内阁,投票决定一切事宜。

平民和士族自行迁徙,皇帝和总督不得干涉。

这同时保证了朝廷、各省、平民三者的利益。

皇军、禁军由皇帝管辖,内廷总管指挥禁军,外朝宰相指挥皇军。

府军由总督指挥。

士族、平民可以拥有武器。

皇帝不得撤换总督。

总督不得称帝。

平民不得改变身份。

如果一切是自由平等的,皇族、总督、平民的身份其实是一样的,因此一切都是无必要的。

制定各律法。

法律是全民制定并由全民通过的。

大唐帝国是法治国家。

法治的意思是朝廷遵守,而不是人民遵守。

设立法院制度。

设立检察院制度。

税收必须由各代表同意

蒙古、西域不是蛮夷。

大家都是中华人。

四大海外省是共有的,谁占有,谁拥有。

有权清君侧。

皇帝做错,有权推翻。

因此最重要的是:皇帝不要做事,这样永远不会错,就可以万世永存。

(本章完)